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城化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通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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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城化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通知印发

分类:金融百科发布时间:2024-10-22 09:04:03阅读量:10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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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印发《成都市住房公积金一体化管理中心》的通知

关于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蓉公积金[2023]32号

相关单位及缴存员工:

为进一步落实省委、市委关于推动成德梅子一体化发展的决策部署,促进住房公积金同城发展,根据《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公积金管委会等四部门关于四市承德梅子缴存职工城镇化的规定《关于本地区非存款地区购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措施的通知》(成都市公积金委员会《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2021〕9号)等相关规定,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了《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综合贷款实施细则》,现予印发实施。

特此通知。

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 年 8 月 15 日

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公积金综合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防范公积金贷款风险。根据《关于四城市非存款场所购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措施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同城公积金贷款,是指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成都市公积金中心)为在德阳市、眉山市、眉山市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办理的公积金贷款。资阳市向成都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

同城公积金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回收、担保及贷后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城镇化公积金贷款购买的住房应当是在国有土地上建造的、能够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自住住房。购买住房所用土地应当为住宅用地。

具体类型分为:

(1)期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与住房所在的公积金中心、成都市公积金中心建立项目合作关系,尚未销售住房。

(二)现有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完成商品房预售登记或取得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已与公积金中心、成都市公积金中心建立项目合作关系房子在哪里,还没有卖掉房子。

(三)再交易房屋:已取得房产证,具有完全处置权,可以在房屋所在地住房建设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过户和抵押登记的房屋。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在成都市公积金中心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并在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可以向成都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全市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 借款人申请同城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在18周岁(含)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即男性不满60周岁,女性不满55周岁。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正、副县处级及相应职务的女干部;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和行政管理工作的正、副处级女干部;年龄在60岁以下的高级职称女干部(含正、副高级)女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女干部、高级职称女专业技术人员)。具有高级职称的干部和女性专业技术人员,以所在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为准。

(二)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证明、港澳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

(三)按照下列要求缴纳和缴存住房公积金:

1.成都市公积金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

2、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月份与最晚缴款月份的间隔原则上不超过2个月;

3.住房公积金已正常缴存6个月(含)以上。以下情况,可以合并计算付款时间:

(一)职工变更住房公积金缴存中心,且变更前后缴存时间连续的;

(二)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且补缴相应时间与正常缴费时间一致;

(三)退役军人将军队住房公积金转入公积金中心继续存款。转账前后的付款周期是连续的。

(四)无公积金贷款余额(包括上市公司贴息贷款等其他形式的公积金贷款余额)。

(五)有住房和建设部门确认的购房合同或者协议,并且是购房人。

(六)首付比例不低于20%,首付金额加上贷款金额应等于房屋交易价格。

(七)有比较稳定的经济收入,有相应的贷款偿还能力,有良好的个人信用。

(八)能够提供成都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九)成都市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贷款申请人的配偶、其他购房者及其配偶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并对贷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联合申请人原则上应当同时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全部申请条件,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共同申请人未缴纳住房公积金或者未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三)项的要求缴纳住房公积金的;

(二)共同申请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不满65周岁的;

(三)配偶不是房屋购买人,但夫妻双方已声明共同承担债务的。

第七条 公积金综合贷款支持缴费职工家庭购买第一套自住住房或者第二套自住住房以改善居住条件,但不支持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

贷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下同)的住房套数、购房地住建部门房屋登记信息中记载的住房套数、住房贷款记录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信用信息系统)等为基础。

贷款申请人有未成年子女的,应核对购房地住建部门房屋登记信息中记载的住房套数。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认定标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购买首套房,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没有住房,也没有未偿还的住房贷款。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购买第二套,执行第二套公积金贷款政策:

1.有住房但没有未偿还的住房贷款;

2.无住房但有未偿还的住房贷款;

3.有房子和未偿还的住房贷款,且是同一套房子(需提供贷款合同、房屋权属信息等证明信息)。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贷款:

1.拥有两栋或以上房屋;

2、有两笔及以上未偿还的住房贷款;

3.有一套房子还没有还清住房贷款,而且不是同一栋房子。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成都市公积金中心办理部门确定,可不纳入住房套数计算:

(一)对于选择货币补偿的房改项目拆迁房屋,提供被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合同及补偿安置合同备案表等;

(二)集体土地上修建的房屋,还应提供当地住建部门出具的农村房屋产权证、房屋信息汇总表等。

第十条 贷款申请人对房屋登记信息备案有异议的,可以到当地住房和建设部门核实或修改房屋登记信息。

第十一条 贷款申请人对未结清的住房贷款记录有异议的,可以提供商业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作为证据。

第十二条 借款人累计办理公积金贷款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第十三条 借款人申请同城公积金贷款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在个人征信系统、公积金贷款信息系统等中有下列不良信用记录之一:

1.当前贷款已逾期,或担保人正在偿还;

2、近两年连续逾期6期(含)以上或累计逾期12次(含)以上;

3.有坏账、冲销、停止付款、强制执行等。

(二)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三)提供虚假信息、虚假承诺等。

(四)纳入住房公积金失信登记。

(五)有其他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安全的情形。

第十四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购买的转交易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买受人与卖房人之间存在夫妻、亲子关系;

(二)房屋楼龄超过30年,砖木结构,无独立厨房、卫生间,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危险建筑,已被有关部门认定改变物业用途的,或者有其他不宜处置情形的。

第三章 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

第十五条 每笔异地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限额,由成都市公积金中心根据住房所在地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存款地贷款限额计算公式、扣除后的剩余房价确定。扣除首付金额、贷款偿还能力系数、信用状况等规定,综合评估贷款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后,确定最低值(四舍五入至1000元的整数倍)。

第十六条 同城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不得超过住房所在地的限额,由住房所在地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另行公布。

第十七条 贷款金额计算公式

(1)缴存员工贷款金额=Σ(每月缴存公积金×相应缴存月数×存贷系数)

每个存款员工的贷款限额按月计算,每月存入的公积金对应一个贷款限额;将所有每月贷款限额相加后,即可获得存款员工的贷款限额。

1. “每月缴纳公积金”的计值方法如下:

缴费职工未提取公积金的,按照每月实际缴纳的公积金数额计算。若存款员工已提取公积金,存入的资金将从提取时起按照后进先出的原则逐笔扣除,价值以当期扣除后的金额为准。月。直到扣除相应的提款金额后,资金才会被扣除。有些不再包含在贷款限额计算中。

2、“对应存储月份数”的取值方法:

存款员工最近一次缴费对应的存储月数为1。从1开始往后的自然月对应的存储月数为2、3、4……

3. “存贷系数”取值方法:

成都公积金中心将根据流动性状况等因素及时调整并公告。

(二)缴存职工定期缴纳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的,在机构单位缴存前已参加成都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并合并续存缴款期限不少于12个月,贷款限额按举办单位的存款和灵活就业存款分别计算并相加;合计还款期限不足12个月的,贷款限额仅按照主办单位缴纳的押金计算。

(三)将每笔贷款中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所有借款人申请人的贷款金额相加后,即可得到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金额。

第十八条 首付比例及房屋价值确定

(一)首付比例是指首付金额与所购房屋价值的比例。

首套房执行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首付比例不低于20%;第二套住房执行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首付比例不低于30%。

(二)购买房屋价值的确定

1.购买的房屋为期房、现房的,房屋价值以房屋所在地住建部门确认的网上签订备案合同的价格为准;成品房装修价格经房屋所在地住建部门确认的,可纳入贷款限额计算。

2、所购买的房屋为转手房,房屋价值按照房屋所在地住建部门确认的网上签约备案合同价的最低值和价值确定计算。经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的房屋。

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是具有房地产估价机构登记证书并经贷款银行认可的专业机构。借款申请人可以在贷款银行认可的专业机构中选择适合自己的评估机构。

第十九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贷款的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家庭月收入的50%。

(一)住房贷款月还款额是指个人征信系统显示的住房贷款月还款额与当前申请的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之和。

(2)月收入的确定。

1.缴纳公积金的职工月收入原则上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的缴费基数为准。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与申报工作单位不一致的,须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缴存关系说明等证明材料。

(二)存款基数出现异常调整,或单位纳入风险存款单位管理的,成都公积金中心有权要求员工提供银行损益表、社保缴费信息、个人资料等。所得税完税凭证、代扣代缴。进一步核实纳税凭证等信息,确定月收入。

2、个人自愿缴费者月收入按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的缴费基数计算。

如果缴费基数高于个人纳税起征点,则必须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例如最近六个月的银行损益表和社保缴费信息。若相关信息显示月收入不一致,则采用较低值确定月收入。

3.对于灵活就业存款人的月收入,提供最近12个月不少于12个月的社保缴纳信息或所得税缴纳证明、扣缴税款证明,并签署收入承诺书。月收入原则上按较低者确定。 。

如果您对收入的确定有异议,您可以提供银行损益表和租赁合同、合伙协议、股权股息、购买/销售文件、经营账户银行对账单等证明文件来支持您的收入能力。核实后,您的收入可以重新确定。

4.对于未缴纳公积金的共同申请人的月收入,提供不少于12个月的银行损益表或社保缴费信息等证明材料。若相关信息显示月收入不一致,则采用较低值确定月收入。

第二十条 申请同城公积金贷款时,借款人有下列逾期情形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如果同时存在多种逾期情况,则以最严重的情况为准。

(一)近两年连续逾期3-5期的,最低首付比例相应提高30%;

(2)贷款近两年逾期6-7次的,最低首付比例相应提高10%;

(3)贷款近两年逾期8-9次的,最低首付比例相应提高20%;

(4)贷款近两年逾期10-11次的,最低首付比例相应提高30%;

(五)近5年内连续3期逾期的,最低首付比例相应提高10%;

(六)贷款近5年内连续逾期4-5期的,最低首付比例相应提高20%;

(七)近五年内连续逾期6期(含)以上的,最低首付比例相应提高30%;

(8)贷款近五年内逾期9-11次的,最低首付比例相应提高10%;

(9)贷款近五年内逾期12-17次的,最低首付比例相应提高20%;

(十)近五年(含)贷款逾期18次及以上的,最低首付比例相应提高30%。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人的信用状况以个人征信系统、公积金贷款信息系统等查询结果为依据,根据具体逾期时间、逾期金额等因素综合评价。

对于因信用卡年费、挂失费等原因造成的逾期记录,可提供商业银行出具的指令或交易明细,经核实后不纳入逾期判定。其他情况产生的逾期记录,不以商业银行出具的非恶意逾期证明为依据。

第二十二条 贷款期限按整年计算,最短1年,最长30年,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 65周岁以下,女性65周岁以下。60周岁以上(女干部、具有高级职称的女专业技术人员65周岁以下)。

对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贷款期限可以由期限较长的一方确定。

如果申请转售住房贷款,贷款期限不能超过抵押房产的剩余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三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率执行。

第二十四条 贷款偿还期内法定利率发生调整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一)贷款期限为1年的,不分期计算利息;

(二)贷款期限超过一年的,自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申请的公积金贷款金额不能完全满足贷款需要的,借款人可以同时向贷款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即组合贷款。

组合贷款中的商业个人住房贷款和公积金贷款应分别经贷款银行和成都市公积金中心审批,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应当一致。组合贷款根据资金来源,适用相应的法定利率。组合贷款的担保应当采用相同的担保方式,设置相同的抵押品。

第四章 贷款合作项目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在城镇化一体化地区新建住房项目,开发企业应提供下列信息,并向成都市公积金中心提出建立城镇化一体化项目合作关系的申请。

(一)当地公积金中心有效的项目合作批复或项目合作协议;

(二)公司相关信息:

1.每年核定的开发企业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

2、有效的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原件或复印件);

3.开发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有授权代理人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三)项目相关信息:

1.房产证(国有土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有效的商业银行抵押贷款合作协议;

3.房屋销售应收账款确认函。

地方开发企业向成都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合作项目时,须准备上述信息复印件(加盖公章)。若加盖合同专用章,应书面说明合同专用章与公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七条 与成都市公积金中心建立异地公积金贷款合作关系的项目,可以受理购房者异地公积金贷款申请。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二十八条 公积金综合贷款必须提供担保。成都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为抵押和担保。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应当以购买的房屋作为担保物。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同时,应以房屋全部价值作为抵押,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抵押价值的80%。

第三十条 公积金贷款发放前无法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应当采用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方式。担保人应当是经成都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法人,并应当签订书面担保合同。担保期限自完成抵押登记、贷款银行取得房地产登记证(抵押权)之日起终止。

第三十一条 抵押期间,借款人应当妥善保管抵押财产,不得擅自处分,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

担保期间,担保人应当接受贷款银行或成都市公积金中心对其业务经营、财务状况等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成都公积金中心有权依法处分担保物或者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兴趣。

第六章 贷款程序

第三十三条 贷款申请材料

(一)借款申请人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及户口证明、港澳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

2、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法院判决离婚的有效文件等。

3.购买证明:

(一)购买期房、现房的,需提供经房屋所在地住建部门确认的购房合同或协议、附件或补充协议。

(2)购买转交易房屋的,需提供房屋所在地住建部门确认的购房合同或协议。

4. 首付证明:

(1)如购买期房或现房,需提供首付款收据、信用卡POS单或现金收据等。

(2)购买转交易房屋的,需提供经买卖双方确认的银行转帐凭证、银行现金支付单、首付款收据、资金监管凭证等。

5、住房公积金缴存相关信息:

(一)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需要确认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满6个月的,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① 职工变更住房公积金缴存中心的,应提供原缴存中心出具的缴存明细。

②单位补缴前期未缴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社保参保缴费信息以及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补缴情况说明。

③退役军人将军队住房公积金转入公积金中心补缴的,应提供原部队出具的转入证明或退休证明、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明细等信息。

(二)省级分中心、石油分中心、异地中心的存款及使用证明、存款支取明细及会计日期等信息。如果借款人授权成都公积金中心通过住房公积金共享平台等渠道查询,可以获取查询结果的,无需自行提供。

六、收入相关信息:详见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部分,需按贷款银行要求提供收入相关信息。

7、委托借记账户:符合贷款银行扣除要求的借款申请人(不含共同申请人)的Ⅰ类个人借记卡。

8、成都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2)在申请转售住房贷款时,除了借款人申请人提供的上述信息外,房屋卖方还应提供以下信息:

1.转让前的财产所有权证书,房地产注册信息摘要。

2。卖方的身份证明。

3.收据帐户:满足贷款银行要求的卖方的个人借记卡类别。

4。由贷款银行认可的评估机构发布的评估报告。

第34条公积金基金贷款处理程序

(1)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人应在贷款接受渠道中填写书面申请,根据需要提交真实,完整且有效的申请材料,并与贷款调查和审查合作。

购买重新交易的房屋时,应出席卖方以提供相关信息。

(2)贷款接受媒体应接受,调查和进行贷款申请和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并提供初步的审查意见。

(3)成都公积金中心将审查并批准该申请。如果申请获得批准,将通知贷款银行的批准结果。

(4)贷款银行应根据批准结论与借款人,抵押人和担保人(如果有)处理合同签署和其他相关程序。

如果您购买了计划外房屋或现有房屋,则应已提交购买合同,并应收到相关的抵押注册信息。如果有必要根据项目合作协议完成抵押权的预先注册,则应已实施。

在购买重新交易的房屋时,借款人和房屋卖方应仅在收到转让通知后处理住房转让程序,并将转移的房地产证书和其他材料提交房地产注册部门,以处理抵押注册程序,贷款银行将获得房地产注册。证明(抵押)。

(5)贷款银行确认与贷款相关的程序已经完成,在满足贷款条件后,它将移交给成都公积金基金中心以供批准。

(6)在成都公积金中心批准后,贷款银行将签发贷款。

1.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金应转移到特殊银行帐户,以获取房地产开发企业确认的销售预付监督,以借款人的名义支付购买价格。

2。现有的住房公积金基金应以房地产开发企业确认的房屋销售帐户的名义,以借款人的款项购买。

3.公积金基金贷款资金应以借款人的名义以借款合同的名义符合贷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银行要求,以符合贷款银行的要求,以支付购买价格。

(7)贷款银行通知合同签署方收集合同。

在公积金基金贷款处理过程中的第35条,如果审查发现借款人不符合贷款法规,并且购买的房屋或所有权注册信息的在线签署和注册信息与申请申请时提交的信息不一致贷款,成都公积金中心或贷款银行有权退还贷款并告知贷款申请人的原因。

第7章还款

公积金贷款的第36条,其贷款期限为一年,本金和利息将在成熟时以一次性偿还。

对于贷款期限超过1年的公积金贷款,贷款的本金和利益每月偿还。借款人可以选择平等的本金和利息偿还方法或平等本金偿还方法。

第37条在还款期间,借款人应根据商定的还款计划和还款方式偿还公积金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并将当前期间的全部款项存入委托扣除账户中的全部款项每个时期。

第8章贷款变更

在还款期间,第38条,借款人可以向贷款银行或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全部或部分公积金贷款的早期偿还。如果预先偿还部分还款,则该金额应为5,000元的组成倍数。

第39条在还款期间,借款人可以向贷款银行申请更改委托扣除帐户。

新提供的委托借记帐户必须符合贷款银行的借方要求,原则上应为借款人(不包括共同借款人)个人借记卡I类。

公积金贷款的第40条贷款期限超过一年,借款人可以向成都公积金基金中心申请,以更改偿还期间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式。申请时应在场,成都公积金中心将根据相关法规审查并批准该申请。

借款人的贷款期限超过一年的公积金贷款第41条可以适用于成都公积金中心,以缩短一年的偿还贷款期限。申请时应在场,成都公积金中心将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审查并批准该申请。

第42条规定,对投资组合贷款的商业个人住房贷款部分的贷款合同应遵守贷款银行的相关法规。

第9章贷款后管理

第43条在贷款和解之前,借款人应继续按照贷款合同和相关法规来支付和存入住房公积金;房屋公积金帐户的余额应首先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而计算贷款限额中的零件只能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

第44条如果借款人的公积金贷款逾期,则贷款银行和成都公积金中心有权根据特定情况,有权采取恢复措施,例如收款,诉讼,抵押品处置以及要求向担保人赔偿的措施。成都公众基金中心可以根据贷款合同中规定的借款人借钱。房屋公积金的余额已转移到该人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以抵消借款人的付款。

第45条借款人应接受贷款银行和成都公积金中心对其贷款还款能力,抵押品等的验证。如果有或可能有影响贷款偿还的因素,借款人应立即通知贷款银行和成都公积金中心,并合作采取相关债权人的权利保存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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