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住建局等关于存量房交易贷款资金监管服务及带押过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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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住建局等关于存量房交易贷款资金监管服务及带押过户的通知

分类:金融百科发布时间:2024-10-17 09:04:52阅读量:10777

TAG: 成都房产抵押贷款中介 成都市住建局等关于存量房交易贷款资金监管服务及带押过户的通知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我市现有住房交易实施贷款资金监管服务进一步完善“带押流转”的通知

成珠建发[2024]75号

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分中心、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成都市住房租赁服务中心、成都市住房产权交易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本市开展现房交易资金监管服务的通知》(城住建规[2022]1号)和《关于进一步推广现房“以押转让”登记服务的通知》 ”(成住建规[2022]1号)发[2023]6号)文件精神,优化营商环境,保障交易安全,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登记效率,维护买卖双方合法权益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机构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条例[2016]168号)、《关于规范房地产中介机构行为的意见》 《经纪服务》(建房条例[2023]2号)等。现就进一步加强现有住房交易贷款资金“担保过户”监管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1.全面开展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现有住房交易贷款资金的监管和服务。一是在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开展试点工作。试点成熟后,将逐步向市内其他区(市)县推广。

2、本通知中卖方贷款银行(含公积金中心)简称卖方银行;买方贷款银行(含公积金中心)简称买方银行;自行提供资金监管服务的银行称为监管银行。

三、工作内容

现有住房交易贷款资金监管服务及“担保转移”分为三种情况、五种模式(具体工作流程及工作职责见附件):

(一)场景一:买方和卖方均有贷款(含不同银行贷款,涉及跨行转账)

方式一:用自有资金和贷款资金共同偿还贷款

方式二:仅用自有资金偿还贷款

模式三:仅用贷款资金偿还贷款

(2)场景2(模式4):卖方有贷款,买方没有贷款。

(3)场景3(模式5):买方有贷款,卖方没有贷款。

四、对现有住房交易开展贷款资金监管服务,进一步完善“带抵转”工作流程如下:

卖方获得卖方银行同意“担保过户”后,买卖双方凭网上签订的现有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服务合同)向买方银行申请贷款。买卖双方到监管银行签订现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并选择偿还贷款。自有资金监管办理方式中,买方银行在交易双方完成过户登记和抵押登记后,将贷款资金划入监管银行开立的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贷款还款方式将贷款资金本金和利息与自有资金转移。

5. 监管选择

交易各方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将现有住房交易贷款资金纳入监管以及是否选择“担保转让”模式。如果选择存量住房交易资金监管+“带押转让”模式,则应将存量住房交易自有资金和存量住房销售合同签订的贷款资金全部纳入监管。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的二手房交易,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配合做好“带抵转”的宣传、指导、解释和二手房交易贷款资金的监管,不得诱导、阻碍当事人到交易。

交易双方对存量房交易选择“有担保转让”和贷款资金监管服务模式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配合,不得人为设置障碍。

6、对现有住房交易贷款资金进行监管,为交易当事人提供免费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七、存量住房交易资金监管账户内存量住房交易自有资金和存量住房交易贷款资金产生的存款利息,按照成住建规[2022]1号第八条的规定计算和划转。

8. 银行选择

(一)卖方银行和买方银行采取自愿参与的原则,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发放个人住房贷款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2.能够配合建立存量房交易贷款资金监管系统,具备“担保转移”信息实时交换共享和存量房交易贷款资金监管的条件;能够使用电子印章,满足网上办理“无纸化”业务的岗位要求;

3.自愿与成都市住房租赁服务中心签订服务协议,严格按照工作流程履行工作职责,并自愿承担相应责任。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卖方银行和买方银行将被纳入成都市住房租赁服务中心参与现有住房交易“带转带押”和贷款资金监管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名单。

(三)监管银行是目前按规定为存量住房交易提供自有资金监管服务的银行。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提供现有住房交易贷款资金监管服务:

(一)买卖双方不同意现有住房交易贷款资金监管服务的;

(2)卖方银行不同意“担保转账”;

(三)卖方银行或者买方银行不在参与现有住房交易“带押转让”和贷款资金监管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名单内;

(四)住宅建设条例[2022]1号第十二条规定不提供资金监管服务的情形。

十、终止交易及解除监管

(一)现有住房转让登记受理前,已在约定期限内签订现有住房购销网络合同或现有住房购销经纪服务合同的,交易双方协商终止交易;交易双方按照当前流程解除合同,自有资金已收到。 ,资金本息经监管银行审核后返还至买方账户。

(2)现有房屋转让登记受理后,尚未办理登记发证,双方协商终止交易的,交易双方须先到房产登记处办理中心申请撤销现有房屋过户登记,然后按照当前流程解除合同,然后资金到账,核实后将资金本息退回至买家账户由监管银行。

(三)房屋交易审核未通过或者房地产登记中心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现有房屋过户登记的,交易当事人应当按照现行程序解除合同。已收到自有资金的,应当经监管银行核实。将资金本金和利息返还至买方账户。

(四)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出具的有效法律文件证明房屋交易合同终止或者被确认无效的,交易双方可以凭该有效法律文件单方申请解除资金监管程序。它。

(五)因双方发生交易纠纷导致交易中止或终止的,资金监管部门应当中止交易资金划转,直至双方达成协议或形成在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件(仲裁)机构)。

11. 银行的责任

(一)卖方银行负责向卖方提供提前还款、办理“担保过户”的相关条件、办理业务所需的材料和手续,并通过成都房屋租赁交易服务平台予以公示。对于符合公示条件的,不得以买方银行非我行为由拒绝申请;提供接受还款的银行内部账号;估算卖方的还款金额;审查还款资金是否满足还贷需求;并及时结算卖方贷款还款金额、利息等,并明确注明还款要求的金额和时间;卖方银行收到还款资金到账信息后,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申请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

(二)买方银行负责向买方提供申请贷款、办理贷款资金监管业务的相关条件以及办理业务所需的材料和手续,并通过成都房屋租赁交易平台予以公示服务平台。符合公示条件的,原则上不得拒绝申请;与买卖双方签订协议,同意将贷款资金纳入监管;贷款批准后,及时通知买卖双方办理现房交易资金监管手续、现房过户登记、抵押登记(或顺序抵押登记);收到过户登记信息和抵押登记信息后,按照规定、协议等规定,及时将买方申请的贷款资金划入监管银行资金监管账户。

(三)监管银行应按照职责,确保所有能办理现金业务的网点都能办理存量住房交易资金监管业务(自有资金和贷款资金);买卖双方选择还款方式时,应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确保监管资金安全,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准确划拨监管资金等。

(四)卖方银行、买方银行、监管行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工作流程,正确履行各项工作职责。

十二、部门职责

(一)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市现有住房交易贷款资金的监管,负责建立卖方银行和买方银行的准入机制;负责对参与银行“带押转让”和存量住房交易贷款资金进行监管的金融机构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开。

成都市住房租赁服务中心受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建立、维护和管理现有住房交易贷款资金监管系统;制定现行住房交易贷款资金监管协议、现行住房交易贷款资金监管服务协议等指导性文本。 ;与卖方银行、买方银行签订现有住房交易贷款资金监管服务协议;评估银行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指导、监督和检查全市现有住房交易贷款资金监管服务。

(二)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制定现有房屋“带押转让”不动产登记业务规则,并负责不动产登记信息实时共享。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办理现有房屋“转让抵押”登记业务。通过系统赋能,协助监管存量住房交易资金,保障交易安全。

(三)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制定公积金贷款“担保转移”审核、发放、回收等工作流程,指导公积金贷款委托银行落实办理不动产登记以及其他相关工作;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分公司“公积金贷款“担保转移”相关工作流程和业务指南的制定,由中心自行组织实施。

十三、相关要求

(一)住房建设、规划、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存转”监督管理和存量住房交易资金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受到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卖方银行、买方银行或监管银行未按照公告履行职责和提供服务,以买方银行不是银行为由拒绝办理交易、推错信息不实、延迟支付(收到)资金、错误支付等,将受到处罚。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自然年内出现两次上述情况的,成都市住房租赁服务中心将进行约谈并限期整改;发生3次以上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取消“带押转让”和现有住房交易贷款资金监管。参与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名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社会公布。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未按要求宣传、指导、解释现有住房交易“担保转让”和贷款资金监管服务,人为设置障碍引发投诉的,由区(市)或县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况进行约谈、举报、扣分、关闭网签权限、暂停房屋挂牌发布资格、暂停使用工作证等。

十四、建立本通知存量住房交易贷款资金监管的监督考核机制,并定期报告。

十五、本通知对存量住房交易贷款资金监管要求与《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市开展存量住房交易贷款资金监管服务的通知》(成建规[2022])不一致第1)条,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十六、本通知自2024年7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特此通知。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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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房交易资金监管服务+“押金转账”工作流程及工作职责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成都公积金中心

2024 年 6 月 4 日

相关文件:《关于我市对现有住房交易实施贷款资金监管服务进一步完善“带押转让”的通知》解读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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