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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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及《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相关规定,结合当前行业发展状况,按照科学发展、合理布局、严格把关的总体要求,原则上在设区市设立典当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


此外,申请新设典当行应当具备的资质条件有:

(一)基本条件: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二)营业场所:营业场所原则上为一楼临街门面房,其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3年以上,符合经营要求,具备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并已通过所在地公安机关认可。


(三)股权结构:法人股东相对控股,即:两家法人股东持股比例在51%以上,单个自然人不能为控股股东。新增典当行第一大股东必须是法人股东,若第二大股东是自然人,则作为第一大股东的法人股东持股比例应占全部股权的1/3以上。


(四)股东条件:

       1.必须有成立时间超过3年、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的两个以上法人股东。法人股东出资额必须小于股东企业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权益性投资加本次出资额不超过净资产的50%(如是融资性担保公司投资总额不超过净资产的20%),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50%(如是房地产开发、投资类企业,净资产不得低于总资产的80%)。
       2.自然人股东为居住在中国境内无犯罪记录、有民事行为能力的18周岁以上中国公民。
       3.出资人应出具自觉遵守典当行业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章程、不从事违规业务、不以他人资金入股的承诺书;如有对外投资的法人股东企业,还应承诺如实申报长期股权投资;如有国资成分或上市公司,还应当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上市公司的承诺函。


(更新政策相关要求请关注相关部门文件,以相关部门发布信息为准,本文仅限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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